关于在中科院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试行职工采暖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关于在中科院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

试行职工采暖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各所站、分院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进一步适应住房改革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采暖费由单位统包带来的各种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新疆分院、所、站领导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本采暖期开始试行职工采暖货币化补贴办法。

 

附件:royal皇家88官网系统各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2007829

 

 

 

 

 

 

中科院新疆分院系统职工住房

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进一步适应住房改革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采暖费由单位统包带来的各种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单位将停止福利供热,不再对采暖费进行统包缴纳,采暖费补贴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采暖费。

第三条 

实行职工采暖费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

按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现行规定,不同职级职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为:所局级或正高级技术职务135平方米,处级或副高级技术职务105平方米,科级或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下86平方米。采暖费标准按当年供热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为体现从优原则,采暖费实行系数补贴,统一为1.3。职工货币化补贴数额=职工相应职级采暖费补贴面积*当年供热标准÷2*1.3系数。

第五条 

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对单身、离异、丧偶、配偶下岗等职工按本人享受标准发放,其另一半采暖费不再予以补贴。

第六条 

实行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后,职工有无住房、居住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均按本《暂行办法》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至2008年度采暖期开始试行,如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新规定出台,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分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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