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疆分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1、单价在规定单位价值(按现行规定执行)以上,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2、单价在规定单位价值(按现行规定执行)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房屋、构筑物、室外工程等;

4、其他符合规定的财产物资。

    第三条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包括各种车辆、仪器仪表和办公设备(如复印机、电传机、计算机、电视机、录象机、电冰箱等),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及贵重物品、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文体设备等;

    4、图书;

    5、文物及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分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统一领导下,由分院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或修订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计划、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入帐、编号和建卡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的建立和管理,定期进行帐、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提出出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4、负责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等处置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调拨的登录工作和相关报表的编报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年度预算方案进行,通过严格申报程序、周密组织论证、增加采购透明度和组织招标等措施,规范分院的物资采购工作,确保物资设备购置质量,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物资的浪费与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通过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立帐、卡,并办完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3、大型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和标准

1、购置固定资产,按照购置发票,运杂费、包装费及安装成本结算单据,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账管理手续。

2、基建管理部门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安装工程等,根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单列出的数量和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手续。

3、其他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转入账面原值入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价加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手续。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同期固定资产价值入账,也可按重置完全价入账。计价入账时还应考虑盘盈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入账,也可根据有关凭据加接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手续。

7、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值手续。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作报废处理,办理报废的审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残值的回收工作。

1、超过使用年限或因长期使用,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现行国标、部标和厂标,不能使用、也不能改制使用的仪器设备。

3、因管理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存放年限,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

4、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已公布淘汰和明令禁止使用的仪器设备。

5、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改制价值的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6、因技术进步因素,淘汰不用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资产处理的技术报告,报分院资产管理部门,经分院领导审批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单位价值在规定价值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须报科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

1、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认真爱护并保管好借用的固定资产,对其完好性负全面责任。

    2、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待查明情况、划清责任后,按规定作出处理。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时进行帐、卡、物的清点。人事部门在确认固定资产交接完成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和处理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1、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各部门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并再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

    2、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和上报工作。

    3、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布置的清产核资等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原《royal皇家88官网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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