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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新疆分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科办字[1996]00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凡分院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按以下第二条办理。
2、 分院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因未能谢绝的其它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分院领导或纪检组同意,受礼人先行处置,然后登记。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3、 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如照相机、录音机、计算机及其它专用设备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留在办公室使用,但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4、 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上交机关财务室,列入“应缴预算收入”科目管理。
5、 分院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受礼品、礼金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如实登记上交。
6、 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工作。
7、 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特制定礼品收受登记表。
附:礼品收受登记表
主题词:廉政 建设 规定
礼品收受登记表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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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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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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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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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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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名称、 数量、型号 及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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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时间、地点: | ||||||||||
(以下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填写) | ||||||||||
接收登记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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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登记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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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 处理 情况 |
经手人: 批准人: | |||||||||
礼品 移交 情况 |
移交人: 接收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