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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中办发[1997]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提出新疆分院机关关于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新疆分院机关所需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全体党、政、业务干部,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其他享受副县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购买、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受理部门
分院纪检查组负责受理分院党政领导的报告,具体工作由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
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分院各部门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
四、报告的受理要求
1、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报告人应事先请示,并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应予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z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分院纪检查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5、分院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院组织人事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在分院党组的领导下,抓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