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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分院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分院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结合分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分院与受聘人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履行、变更和解除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医疗保健、工伤事故、劳动纪律、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所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制度、工作安排、劳动报酬、奖励分配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因除名、辞退受聘人、受聘人辞职与自动离职以及调动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分院调解委员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一律平等;
(三)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也可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3人;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任期与分院领导班子任期一致)3 人;
(三)单位工会代表由单位工会委员指定,任期与分院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3人;
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分院工会。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能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因工作调动或不宜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时,应由原推选部门按规定进行推荐或选派。
第八条 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各部门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需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条 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分院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受聘人进行人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委托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第十二条 分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一)不是人事争议的(如民事纠纷)不予受理;
(二)不是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不予受理;
(三)对于特殊情况,由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自接申请之日起,调解委员会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但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应推举3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一)及时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召开有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人事法规以及分院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聘任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个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1、一方不愿继续调解的;
2、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3、超过30日调解期限仍未能调解结束的;
4、因其他因素无法继续调解的。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机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解活动,否则调解委员会可延期受理。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决定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不在的情况下,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经分院调解委员会调解仍有异议,当事人可在30日内向自治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的双方应从解决问题的宗旨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必要的证据,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做有损对方人格的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分院争议调解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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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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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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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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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与 理 由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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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 意否 见受 |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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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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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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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意 见 |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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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